然而,这种相对主义者不必放弃进行伦理争论,也不必认为这样的争论产生不出什么结果。的确,他或许认为,规范伦理学的主要问题不可能是寻找一个“正确”答案的意义上答案,而是要寻找可以达成一致的意义上答案。像许多社会科学家那样,他可能坚持认为,人们对诸多伦理观点能找到一个普遍一致的共同基础,在这个基础上,可以富有成效地进行讨论和裁判。他或许认为,存在着一个广泛的达成一致的基础,这个基础要进一步扩展的话,可以通过参考已知科学事实,指出已达成承诺的含义这一方法。比如,人们要对一项经济改革的计划达成一致,就可以首先一致同意痛苦是一种应该免除的坏事,然后再表明这些经济改革是避免痛苦的必要方法。的确,方法论的相对主义者大体上能支持这种“语境主义”所允许的伦理推理形式;但也仅此而已。
(丙)非方法论的相对主义:“地道”的相对主义
第二种较温和的相对主义也同较激进的相对主义一样,同意人们对相同的主题会产生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;但后者的差别在于,它认为有一个回答伦理问题的惟一合理的方法。它还进一步断言,甚至当我们把这一方法运用于极其完备的信息数据时,有时也不大可能在互相冲突的伦理判断之间作出决定。在实践上,这个“有时”出现的地点和频率是一个重要问题;但我们暂且搁置一下这个问题。方法论的相对主义是真的吗?能站得住脚吗?